关于开展2014届本科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次数:144
各学院: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监控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坚决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经研究从2014届本科生开始,对参加答辩的本科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测范围
    随机抽查检测2014届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生数的20%。
    二、检测实施
    由教务处授权各学院的学位论文检测管理员账户。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结果汇总报告。
    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管理员必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
    三、检测时间
    各学院在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周完成初次检测。
    四、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一)发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学院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次调查,给出鉴定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二)学位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无异议,学院将初次鉴定结果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学位申请人若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初次鉴定结果通知三日内以书面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调查鉴定结果,最终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学院。
    五、检测结果的处理
    学位论文复制比作为判定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依据。
    (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
    (二)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40%之间(含20%,不含40%),首次答辩前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仍≥20%,延期三个月答辩,论文再次修改;修改后再次复检,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仍≥2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要求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三)全文文字复制比在40%--60%之间(含40%,不含60%),延期三个月答辩,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20%,可进入答辩程序;复检全文文字复制比仍≥2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要求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四)全文文字复制比≥6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要求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六、检测抽查
    (一)初次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为20%以上的学位论文;或全文文字复制比虽低于20%,但其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明显偏高的学位论文;
    (二)未参加初次检测的论文;
    (三)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学位论文。
    七、学生提交论文的要求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应采用word文档格式提交学位论文正文(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部分)的电子版。文档采用以下格式命名:学院_学号_作者姓名.doc。
    八、其他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论文检测工作。各学院要尽快把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的精神传达给每位指导教师和学生,以利于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使学生能够顺利通过答辩。
    (二)各学院在执行中可在第五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结合专业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检测前报教务处备案。
    (三)所有参加答辩的学生在提交论文时要求有“诚信声明”,并有学生本人和指导教师签字。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复检申请表、检测报告汇总表、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教务处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