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党建】“献厚礼•守初心•担使命”主题党日系列活动之“咏读”党章(二)
发布人: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次数:10

 “咏读”党章

为进一步夯实学生党支部内涵建设工作,提升战斗堡垒作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从而加强支部党员政治意识,提高支部党员政治素养,用实际行动向建党100周年献礼。学生党支部拟开展“献厚礼·守初心·担使命”主题党日系列活动之“咏读”党章,旨在通过本次党日活动提升支部党员的阅读能力,进行思想洗礼。更深的认识到党员身上的责任与担当。

下面让我们继续学习吧!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左思琪,女,中共党员,2017级物理学(师范)专业学生,曾担任院学生双创文化中心主任,现已推免     山东大学(威海)核物理专业。在校期间曾获学习一等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等校内五项奖学金,2019-2020年度学校优秀学生、沈阳师范大学“两优两先”优秀团员、2019年新生军训优秀助理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张艺竹,女,中共预备党员,2017级应用物理专  业学生。曾担任院学生会综合事务中心主任,曾获校一等奖学金,2018年物理学术竞赛获得二等奖、物理实验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等多类奖项;发表省级论文一篇,申请国家专利一项。在校期间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两优两先”优秀团员、优秀助理辅导员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刘峥研,男,中共预备党员,2017级物理学(师范)专业学生,原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副主席。曾带队参加Cupt东三省大学生物理学术辩论赛,并获得东三省最佳评论方荣誉称号。荣获沈阳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申子钺,男,中共预备党员,2017级应用物理学专业学生,任班级班长,2018年辽宁省物理学术竞赛一等奖、辽宁省物理实验竞赛三等奖、大创省级立项,积极参加创青春、科研立项等活动,省级论文一篇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谭雯竹,女,中共预备党员,2017级应用物理学专业学生。积极参加竞赛活动,曾获得辽宁省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二等奖以及辽宁省大学生物理学术竞赛二等奖,在工作上,曾担任学院DIY电子协会社团的办公室部部长,多次去陵西小学支教,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张宁,男,中共预备党员,2017级物理学(师范)专业学生。荣获2018年大学生心理协 会校园心理剧大赛初赛三等奖,大学生记者团2017-2018学年度优秀记者,2020年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物理学术竞赛二等奖。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张仲之,男,中共预备党员,2017级物理学(师范)专业学生,现任20171班副班长,曾任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副主席,曾获2018年辽宁省物理学术竞赛三等奖;第十六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